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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》 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。
2、该《办法》分总则,登记机构,登记的时间、内容和程序,登记企业的职责,监督管理,法律责任,附则7章34条,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。
3、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《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》予以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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